招商政策


槐荫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5 21:30:00  来源:网络媒体

济槐投促发(2019)5号  签发人:王剑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槐荫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19年1月14日

 

槐荫区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增强区域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吸引境内外企业进驻和培育壮大本地优势产业项目,充分发挥区位、交通、环境、载体等综合优势,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创新活力、开放现代、生态宜居、和谐文明的新槐荫。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引进、新设立企业

      第一条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达标年度实现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  20%给予扶持;购置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5%给予一次性扶持,购置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分三个会计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 40%,第二年、第三年各支付30%。

      第三条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经济贡献在 1 亿元(含) 以上的,对其高级管理人才(8 人)按照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个人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经济贡献在  5000  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才(6 人)按照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个人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经济贡献在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才(5 人)按照个人对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个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经济贡献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对其高级管理人才(3 人)按照个人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个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下一年度经济贡献 500 万元(含)以上的,可继续享受该项奖励。

      第四条 上述扶持奖励从企业注册落地开始至经营满三年结止。单个企业(含个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 30%。

二、引荐人

      第五条 根据《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我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50%,区财政配套负担50%。

      第六条 根据济南市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7】21 号)的文件规定对外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50%,区财政配套负担50%。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区下发的文件规定,落实有关人才奖励政策。

      第八条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认定和奖励条件,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经济贡献突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报经区产业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享受槐荫区提供的投资促进品牌服务、协助办理各项手续等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政策认定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享受槐荫区提供的子女入学、配偶随迁、居留落户、健康医疗等服务。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企业情况介绍和项目简介;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槐荫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四)纳税记录、备案材料、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证明材料、高层管理人员个税缴纳情况等;

      (五)申报承诺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参照《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或符合槐荫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作出承诺,企业自接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获得奖励的  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政策奖励资金适用于在槐荫区注册、交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槐荫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公司,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引荐人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

      第十五条 2018 年度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2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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