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YDR-2019-0010002 济槐政发〔201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年度为单位,财政预算确保每年保持1亿元的资金规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科学调剂扶持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专项扶持。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符合或达到扶持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情况介绍和项目简介;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的,须同时提供项目审批机关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五)申报承诺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同时交验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同时达到多项扶持政策的同一申报单位同一申报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予以扶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实施形式审核,按照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并参考企业经济贡献度,提出扶持建议方案,书面报送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建议方案复核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扶持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并收回资金。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将记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扶持的企业单位,应书面承诺5年内(招商引资企业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规定)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槐荫区,不改变在槐荫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违反或违约,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参照企业经济贡献度提出资金支持建议、留存企业申请相关档案资料、处理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情况反馈给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需求,根据申报企业经济贡献度提出意见并下达资金。区统计局负责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审议“一事一议”事项等。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上报扶持建议方案、公示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未涵盖或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槐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