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0-01-20 01:37:51  来源:网络媒体

济发〔2018〕9号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系列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建最优营商环境

1.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督查问责,确保33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效。全面实施“零跑腿"“只跑一次"“你不跑我来跑”事项清单制度,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扫除障碍,打造“十最”政务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参与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

2.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主动加强同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鼓励支持,靠上服务,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参与单位:市工商联)

二、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3.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是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

4.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PPP项目库,对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鼓励民营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健全PPP模式制度体系,用好PPP项目专项债券、PPP项目专项基金、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这三个工具,公平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推行项目联审机制,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和多样化退出机制,为PPP项目加快落地、规范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参与单位:济南金融控股集团、市直各相关单位)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加大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及保险资本、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按照市场规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支持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发挥省城在产业技术基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扶持,以放大济南优势,促进济南市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8.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用地政策。将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用地政策。对属重点项目、纳税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规模、新增用地指标上给予政策倾斜、重点给予用地保障。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对列入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不含房地产业),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全面放开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和地质环境治理等领域,给予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适应产业发展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允许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年限。非公有制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或建成后无实际生产、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我市关于工业项目分割转让确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9.建立工业用地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制度。设置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将企业分为重点扶持和鼓励提升类(A类)、整治提升类(B类)、落后淘汰类(C类),将资源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僵尸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改制处理,释放用地空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10.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统借统还平台贷款、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债权融资服务体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股权融资体系,中小企业投融资培训、创业辅导、上市路演、项目对接、论坛沙龙等综合增值服务体系。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依托“互联网+”延伸服务触角,实现对资本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快速精确匹配,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各发展阶段不同层次和特点的投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南金融控股集团)

11.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济南金融控股集团、市文旅发展集团)

12.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3.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4.推动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成立市企业管理提升领导小组,建立规范化改制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改•制工作方案,到2019年底推动全市50%以上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任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5.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参与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16.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除享受省里2%。的一次性补贴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县区财政另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助。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除享受省里2%。的一次性补贴外(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市、县区财政另给予3%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进行融资的企业,除享受省里10万元一次性补助外,市、县区财政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强力推进“四新"促“四化"

17.打造非公有制经济大数据库。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库、轻资产科技型企业等新旧动能转换名录库和项目库,全面摸清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数据,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新主体、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数据,打造济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数据库。对非公有制龙头企业、行业领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进行划分,明确企业在产业链的节点位置,在招商引资、要素供给等方面实施差异化政策,实现对企业的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工商联)

18.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9.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高校院所独立组建或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物流综合实训基地等平台载体,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成果转移转化,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0.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促成省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的在济南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和驻济企业,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本地转化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并经济南市科技局备案的在济南市注册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给予补助,最髙不超过100万元;定期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绩效年度评估,年度被评定为优秀的,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1.推动高新产业规模提升。在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十大领域内,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十大产业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2.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参与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3.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上“云”。2017年到2019年,每年设立2000万元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3年内推动1万家企业上云,对评定为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其他上云企业按上云内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成立企业上云创新联盟,构建云服务良好生态。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到2025年,我市50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认定,对开展并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证书的非公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

24.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鼓励建立电商平台,引导更多企业进入线上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经营。培育网络经营新业态,推进移动化、互联网化经营,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电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线上销售当地农产品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电商特色小镇,获得有关市级以上部门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六、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25.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制度。设立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最高额度分别为1。万元、5万元、2万元;设立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用于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等专业化服务;设立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购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设立重点券,包括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最高30万元的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最高30万元的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最高30万元的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最高20万元的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6.支持企业创造知识产权。每年开展一次专利奖评选,每届专利奖授奖数量不超过30项,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万元扶持,对当年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家资助,对当年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5万元/家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7.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升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当年被评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发挥“领跑者”标准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8.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培育壮大济南品牌,建设农产品品牌、制造业品牌、服务业品牌、“老字号"品牌、食品药品品牌、旅游城市品牌、产品集群区域品牌、国际自主品牌等培育库;组织企业参加“好品山东"工业品牌央视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济南非公有制企业名优品牌和产品,在国内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积极组织、培育我市组织(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名牌,组织评选、认定济南市市长质量奖、济南名牌。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强”“中国品牌500强”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的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定扶持济南老字号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的奖励政策,对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七、发挥信用激励作用

29.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约毁约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30.强化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对于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对守信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参与单位:市工商局)

八、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31.落实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落实相关信息的沟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研发费加急扣除等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参与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32.降低用地集约项目土地费用。交通装备、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非公有制工业项目,其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非公有制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九、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33.保护和培育企业家精神。成立济南企业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以及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积极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或兼任领导职务。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

34.实施人才引进培养升级政策。深入贯彻落实“济南人才新政30条”,大力实施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四新”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畅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绿色通道。以各县区为主体,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在我市重点培植的千亿级十大产业等领域,设立行业性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釆取社会办学、政府补贴的形式,免费向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能培训。对经认定的行业紧缺专业技术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引导企业“走出去”

3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商品展示中心、海外仓、创建境外展会以及在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开展国际认证、产品境外市场监测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当年实际的外经贸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分别依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3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对合作项目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贷款贴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给予补助。其中:前期费用补助不超过总支出的50%;运保费补助不超过实际支出的3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入济南市境外企业联盟和产业合作联盟机构,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税收、投资环境等专业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7.鼓励和支持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设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帮助其申报国家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8.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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